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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工签SWP

白色途徑

​工签申请须知

如果申请人配偶或家庭成员在加拿大工作或学习并符合以下任意情况可以申请开放式工签:

  • NOC 0 A 或 B类职业的技术工人并拥有加拿大6个月或以上的工作许可;

  • NOC 0 A B 或 C 类职业的技术工人并已经递交AIPP移民项目申请;

  • 在加拿大就读高等教育(大学或魁北克CEGEP)的国际留学生配偶;

  • 外国代表的家庭成员;

  • 驻加拿大外国部队人员的家庭成员;

如果申请人配偶拥有开放式工签,申请人必须在递交时提供配偶的有效工作许可证明,同时提供:

  • 配偶现任雇主提供的NOC 0 A 或B 类工作证明信、聘书或聘用合同 和

  • 配偶最近的工资单。

工签的时长不会长于本身申请人配偶的工签时间并且申请人需符合申请条件。

加拿大一共认可三种配偶及伴侣关系,分别是:

  • 合法婚姻 legally married

  • 同居伴侣 common-law partner

  • 未同居伴侣 conjugal partner

任何一种配偶或伴侣关系,都需要双方达到18岁或以上年龄并且无性别要求(可以同性或异性)。

 

合法婚姻 legally married

适用于正常结婚注册的夫妻,结婚注册地可以是任何国家,但结婚证需要进行英/法语翻译,一些国家的证件需要进行公正后才可得到加拿大的认可。

如果申请人之前有过其他婚姻需要提供所有婚姻的证明,包括离婚证明或复婚证明,如果有丧偶的则提供死亡证明。

正常婚姻的同性或异性夫妻均属于此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递交移民前短期完婚会引起移民局的注意,有可能会面临较为严苛的婚姻关系审查。

 

同居伴侣 common-law partner

适用于未婚但已经连续同居超过12个月的异性或同性伴侣,这种情况需要提供共同的银行账户、租房或购房协议、共同的账单等材料进行佐证。

同居的男女朋友或同性朋友为此类别,需要提供足够的同居证明才可以得到认可。

Proof of Common-law Relationship 同居伴侣关系证明

未同居伴侣 conjugal partner

这类情况适用于未婚,同时因外界因素无法同居的加拿大境外申请人。一般的外界因素为以下条件:

  • 婚姻状态(如:因所处国家无法离婚造成);

  • 性取向(如:因为性取向原因无法结婚);

  • 迫害(如:不同信仰通婚造成的法律或社会层面的惩罚)。

此类别的伴侣需要提供真实且合理的无法同居或结婚证明。

符合以上三种条件中的任何一种,在加拿大都可以被认定为配偶或伴侣关系,享受与夫妻同等的移民待遇,国内的申请人建议使用婚姻或同居的方式证明配偶及伴侣关系,而国内的同性家庭使用同居方式证明较为简单,也可以考虑到海外允许同性婚姻的国家结婚后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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